关于第70504894号“阿雅小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阿雅小厨 70504894

阅读:129098 2023-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晶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504894号“阿雅小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2012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3509群组上的商标专用权,故…

  申请人:张晶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504894号“阿雅小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2012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3509群组上的商标专用权,故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4425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他覆盖群组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3509群组,即“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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