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创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04599号“指南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南派”是一个普通的名词,没有任何实际的具体的含义,仅仅是作为商标符号来申请使用。另外,“指南创新”、“指南帮”、“指南邦”、“指南联盟”商标均已申请通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指南派”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