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伟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68527号“念川NIANCH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19351号“念川NIANC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1.海参(非活);2.肉罐头;3.腌制蔬菜;4.蛋;5.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6.食用油脂;7.加工过的坚果;8.干食用菌;9.豆腐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