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844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0284468

阅读:155535 2023-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开越丰华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京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84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64484号“优祈YOU 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的所有人所从事的…

  申请人:浙江开越丰华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京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84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64484号“优祈YOU 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的所有人所从事的行业属性及地域范围截然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商标的延续,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在消费者中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此外,诸多情况类似的商标已经初审通过或已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未加工树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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