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8642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69486425

阅读:110546 2023-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星奥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48642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76777号商标、第44066213号商标…

  申请人:杭州星奥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948642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76777号商标、第440662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界面截图、app界面截图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代理人未获得“放弃或变更评审请求”的特别授权,故在部分复审服务上放弃复审的声明我局不予认可,将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在全部服务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向我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后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18004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 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申请商标虽然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本文《关于第6948642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694864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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