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展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6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9171085号“丽晶金源酒店 LIJINGJINYUAN HOTEL BOUTIQUE JOU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2015年9月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本案申请商标图形相同的第18008125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认为与申请人上述在先商标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引证商标处于异议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