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432379号“极橙贝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极橙贝贝 52432379

阅读:90471 2023-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极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天使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3日对第52432379号“极橙贝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的第16741533号“极橙齿科”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上海极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天使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3日对第52432379号“极橙贝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的第16741533号“极橙齿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投入使用会损害申请人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简介及名下商标相关材料;2、申请人所获著作权及专利证书;3、门店、门诊病历卡、收费凭证及活动现场照片;4、宣传合同;5、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牙科、牙齿正畸服务、整形外科、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理发店、按摩、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10月6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6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商标申请注册条件的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在其他实体条款中予以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经评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理发店、按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极橙贝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极橙”,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美容院、理发店、按摩外的医疗诊所服务、牙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牙科、牙齿正畸服务、整形外科、医疗诊所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2432379号“极橙贝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极橙贝贝 524323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47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