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871657号“DOLOQOO 嘟乐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OLOQOO 嘟乐酷 49871657

阅读:96848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义乌市恋色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百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继群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3日对第49871657号“DOLOQOO 嘟乐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嘟乐酷DOLOQOO”商标是申请人的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对“嘟乐酷DOLOQOO”拥有无可争辩的在…

  申请人:义乌市恋色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百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继群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3日对第49871657号“DOLOQOO 嘟乐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嘟乐酷DOLOQOO”商标是申请人的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对“嘟乐酷DOLOQOO”拥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嘟乐酷DOLOQOO”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DOLOQOO嘟乐酷”与申请人使用在先的“嘟乐酷DOLOQOO”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同时,经申请人在商标网查询中发现:被申请人名下虽然只有6个商标,但每个商标之间毫无关联且每个商标在天猫均对应的有相应的旗舰店,再结合被申请人高价出售抢注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为了对外出售,获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商标具有强显著性,经过长时间的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固定联系,被申请人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上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天猫旗舰店截图;2.微信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衣架、镜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顶艺”、“LOVEHATTON 爱哈顿”、“DOLOQOO 嘟乐酷”、“爵太太”、“几素”五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镀银玻璃(镜子)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DOLOQOO 嘟乐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DOLOQOO 嘟乐酷”为其淘宝店铺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淘宝店铺名称“DOLOQOO 嘟乐酷”文字相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顶艺”、“LOVEHATTON 爱哈顿”、“爵太太”、“几素”与他人淘宝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淘宝店铺名称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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