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领先家纺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博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91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1084号“绿馨 LVXIN及图”商标、第31844202号“多来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且使用也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绿馨 LVXIN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多来客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帘子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树脂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