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59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6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整体外观、图形构图设计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基础和高级培训方面的建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的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