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鲁克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810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02130号“炫赫门 XUANHE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有特定的联系。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炫赫门 XUANHEMEN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