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清花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政信义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28077号“清至心·花至美·栖 如愿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03588号“怀菊香 HUAIJU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