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61006号“Vasts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6842号、第16143791号“威士达 VASTEC”商标、第28948567号“VASTSEA及图”商标、第10785447号“VASTSEA”商标、第27765726号“Vastsea及图”商标、第2001936号“大瀚 VAST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商标档案;《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Vast”、“sec”、“SEA”的解释页面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对复审服务的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