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09827号“山楂树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山楂树下 18609827

阅读:164449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10日对第18609827号“山楂树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8236301号“山楂树”商标、第8236290号“山楂树之恋”商标、第…

  申请人: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10日对第18609827号“山楂树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8236301号“山楂树”商标、第8236290号“山楂树之恋”商标、第8236177号“山楂树”商标、第8236167号“山楂树之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目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中,其状态需要等待法院生效判决来确定。二、申请人的“山楂树”系列商标在2010年04月23日就开始申请注册,在此之前便开始使用在上述系列商标在“果汁”等饮料上,“山楂树”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的“山楂树”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山楂树”系列商标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申请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享有在先权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引证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荣誉证书;

  2、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3、“山楂树下”品牌项目合同及发票;

  4、电视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5、品牌天津企业合同及发票;

  6、冠芳合作协议书(2018亚洲国际超级模特大赛);

  7、中国冠芳品牌项目策划协议;

  8、合同书(2014年糖酒会);

  9、冠芳果汁包装设计合同;

  10、专项审计报告;

  11、冠芳产品经销协议书(2014年,与隆安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签订);

  12、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年度购销合同”及发票;

  13、家乐福商品合同(2015年)及发票;

  14、大润发合同书(2016年)及发票;

  15、销售合同(与涞源县武秀门市部、保定市清苑区众友酒业销售部等签订);

  16、山楂树下产品经销协议书;

  17、糖烟酒周刊;

  18、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果茶;饮用蒸馏水;水(饮料);豆类饮料;奶茶(非奶为主);无酒精鸡尾酒”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0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替代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于2022年01月06日排版第1774期撤销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商标使用在与其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18609827号“山楂树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山楂树下 186098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4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