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省闻喜县煮饼协会
委托代理人:陕西和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62968号“闻喜煮饼 山西省闻喜县煮饼协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在进行商标申请时在有效期内。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经营已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闻喜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函;
2、闻喜县志;
3、晋商史料全览;
4、闻喜名特产;
5、闻喜煮饼协会下属企业参加展会的照片;
6、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山西特色名点;
7、山西省商务厅美食双周活动;
8、著名商标荣誉、博览会金奖资料等;
9、媒体报道资料。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为“闻喜煮饼 山西省闻喜县煮饼协会及图”,作为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糕点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商品通用名称组合而成。申请人提交了闻喜县志、参展活动照片及所获荣誉等证据,但上述证据资料均围绕介绍“闻喜煮饼”为山西省或闻喜县名小吃,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报道后,已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广为知晓。故本案申请商标不符合此种类型的集体商标的认定条件。
三、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该主体资格在有效期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