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薇
被申请人:广东佛山爱薇娅陶瓷有限公司(原注册人:佛山市美偌克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9日对第45454464号“爱薇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29日开通新浪微博,昵称“薇娅viyaaa”,一直使用至今。“薇娅”是申请人持续公开使用的艺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黄薇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薇娅”与申请人建立起直接、稳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爱薇娅”与申请人艺名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注册与申请人艺名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推荐的商品,或与申请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淘宝直播间、微博截图、个人信息页公证件;
2、所获荣誉证据;
3、百度百科、搜索结果截图;
4、《淘榜单》运营公司天下网商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5、网络媒体报道、新闻报道;
6、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佛山市美偌克陶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大理石;人造石;建筑用马赛克;瓷砖;地面用瓷砖;釉面陶瓷砖;墙用瓷砖;木地板砖;铺地和饰面用瓷砖;耐火砖”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1年07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东佛山爱薇娅陶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期至2030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不仅要考虑到争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相同,同时需要考虑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公众的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姓名权人知名领域的关联程度。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艺名“薇娅”在替他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电商领域已具有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已及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人造石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因此,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与申请人艺名高度近似,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推荐的商品,或与申请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的理由应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调整的内容,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包括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来源与事实不符、易使公众对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等情形。本案被申请人为广东佛山爱薇娅陶瓷有限公司,争议商标为“爱薇娅”,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分于“薇娅”的其他含义,被申请人将其申请注册在大理石、人造石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本案申请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商标法》四十四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上述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予以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