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49104号“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6666号“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36669号“智联招聘zhaopi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702968号“HR HR CLUB 智联招聘HR公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66587号“智联e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75837号“智联i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775747号“智联爱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775842号“智联网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54615号“智联卓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29870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544005号“智联健康ZHILIANJI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636661号“智联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775816号“智联智享校园 STUDENT.ZHAOPIN.COM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24943号“智联 ALLI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019251号“智联互动 KEYLING UN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31765号“智联传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6364042号“智联专利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1722336号“智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0874599号“智联测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8951389号“智联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0533971号“智联屋 SMART HOUSE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2月16日转让至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经转让后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三、十七、十八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三、十七、十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联招聘”整体与引证商标十、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共同使用在会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九在上述服务上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数据分析服务;市场营销;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写简历;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数据分析服务;市场营销;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写简历;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