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36216号“智联招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联招聘 53636216

阅读:193669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36216号“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6664号“智联招…

  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36216号“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6664号“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24108号“智联e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81792号“智联看招ZHAOPI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24105号“智联易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4891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07031号“智联卡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624106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775818号“智联智享校园STUDENT.ZHAOPI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624109号“智联教育ZHAOPIN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529872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166371号“智联培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2月16日转让至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经转让后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联招聘”整体与引证商标六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服务、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十、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在上述服务上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3636216号“智联招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联招聘 536362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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