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6501号“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891号“智联招聘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29872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36664号“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75839号“智联i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624106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624109号“智联教育ZHAOPIN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407031号“智联卡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399303号“智联RPO RECRUITMENT PROCESS OUTSOUR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368771号“智联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166371号“智联培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2月16日转让至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经转让后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八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联”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七、九、十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七、九、十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旅行陪伴、玩具出租、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九、十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七、九、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七、九、十在上述服务上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七、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