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43663号“智联招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33471号“联智燃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070822号“联智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02736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37694号“智联爱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13501号“智联知识产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2月16日转让至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联招聘”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消防”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消防服务属于类似或相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组织宗教集会;领养代理;失物招领;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社交陪伴;组织宗教集会;领养代理;失物招领;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消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