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49598号“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2592号“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54618号“智联卓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702967号“HR HR CLUB 智联招聘HR公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46770号“智联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363510号“智联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624961号“联智•尚 眼镜装修•资讯先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2月16日转让至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经转让后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一商标权专用期至2021年6月13日,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予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尚未满一年。
引证商标六商标权专用期至2020年11月27日,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期满未予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尚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联”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宣传画;包装纸;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绘画板;建筑模型”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纸、宣传画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五相混淆。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六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