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52059号“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30304号“聘聘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390802号“V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2月16日转让至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聘”指定使用在消防等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申请商标“聘”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组织宗教集会;领养代理;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领养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保险锁;消防;失物招领;保险箱出租;宗谱研究;为特殊场合释放鸽子;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开保险锁;消防;失物招领;保险箱出租;宗谱研究;为特殊场合释放鸽子;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组织宗教集会;领养代理;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