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21812号“爱宝乐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宝乐及图 34921812

阅读:51769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爱宝乐游乐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9日对第34921812号“爱宝乐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而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已经注销。因此,被申请人并未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争…

  申请人:杨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爱宝乐游乐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9日对第34921812号“爱宝乐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而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已经注销。因此,被申请人并未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争议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有关被申请人企业查询信息及投资人承诺书等证据(均为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1年7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2019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演出等服务上。

  2、经企业信用公示网查询,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被核准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故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有效。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34921812号“爱宝乐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宝乐及图 349218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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