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57050号“同城急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同城急送及图 48057050

阅读:97840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锦贤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57050号“同城急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6502172号“SF 同城急送”商标、第4279638号“同城”商标、第10602324号“5…

  申请人:内蒙古锦贤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57050号“同城急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6502172号“SF 同城急送”商标、第4279638号“同城”商标、第10602324号“58 同城”商标、第20337864号“58同城”商标、第31625525号“95 同城”商标、第3657495号“同城”商标、第32662552号“同城 58”商标、第47202747号“UU同城”商标、第45886944号“同城闪送 GO”商标、第47200920号“UU 同城”商标、第47564703号“同城 38.CITY”商标、第41625356号“81同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引证商标三、六、十二、十、十一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各引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推广证据等。(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2、引证商标六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公告于第1764期《商标公告》上。3、引证商标九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4、引证商标十初步审定的服务为“车辆共享服务;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货物贮存”,其在汽车运输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5、引证商标十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6、引证商标十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九、十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同城急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二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托运服务外的汽车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二相区分。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托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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