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68714号“先正达集团 Syngenta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先正达集团、先正达集团中国、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系说明;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先正达”被“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430亿美元全资收购,2020年“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先正达、中国化工集团、中化集团农业板块业务注入其中,形成“先正达集团”。申请人注册于瑞士,隶属先正达集团,由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100%拥有,申请人持有和管理先正达所有知识产权事宜。
2、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在第01、05、16、31、42、44等类别申请注册“先正达集团”、“Syngenta Group”、“先正达集团中国”、“Syngenta Group China”相关系列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先正达集团”、英文组合“Syngenta Group”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为“先正达集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4763号图形商标、第42362133号图形商标、第34848219号“Dorothy及图”商标、第1715505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识读发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为先正达集团、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虽然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先正达集团”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是鉴于申请人已获得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申请人与正达集团、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关联性及利益一致性,其注册申请商标符合行业惯例,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