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芝许可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Medela Holding AG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16942号第10类“bib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7680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09月14日至2020年0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0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后一直在中国市场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注册人设计出版的2017-2018年版产品手册及部分翻译;
2.原注册人设计出版的2018-2019年版产品手册及部分翻译;
3.原注册人与广州诺倍可贸易有限公司的经销协议;
4.原注册人与广州诺倍可贸易有限公司的后续经销承诺函以及翻译;
5.原注册人与广州诺倍可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送货清单以及翻译;
6.广州诺倍可贸易有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宣传信息;
7.被申请人发布的2019年版产品手册;
8.被申请人参加2019第19届CBME中国孕婴童展、童装展的展厅现场、站台现场等照片和视频;
9.互联网上关于第19届CBME中国孕婴童展、童装展的新闻报道;
10.被申请人授权Medela Consumer AG为经销商的授权书及中文翻译;
11.Medela Consumer AG授权Eugene Marketing Limited和Billion Concept Asia Limited销售BIBI品牌产品的声明书及中文翻译;
12.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载有相关使用证据公证书,包括:搜狐自媒体账户“瑞士bibi”关于BIBI品牌产品的宣传介绍文章、针对bibi婴儿安抚奶嘴试用测评文章、天猫国际店铺“荷花EugeneBaby海外旗舰店”中关于“bibi”商品的宣传页面以及客户评价页面;
13.互联网上关于bibi商标及产品的介绍信息。
经调阅,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基本同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效力、形式、内容上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第10类全部指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LAMPRECHT AG于1994年2月21日国际注册并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10类“卫生和护理病人用、医疗、外科用及护理婴儿、儿童用橡胶、塑料或玻璃制品;即假奶头;橡胶奶头;奶瓶和其附属物;包括喂奶用具;即奶嘴;吸奶泵和喂奶装置;锻炼小孩和婴儿的颌的假奶头;橡皮奶头和出牙环;固定假奶头的链;医用温度计;鼻用小型泵;牙用环;保温奶瓶”商品上,2019年6月11日国际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0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第10类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2015年11月复审商标原注册人LAMPRECHT AG与广州诺倍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广州诺倍可贸易有限公司为LAMPRECHT AG “bibi”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和销售独家代理商,合同约定只要经销商完成相应经营目标,合同有效期是无限的,证据6显示广州诺倍可贸易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了关于“bibi”安抚奶嘴、奶瓶、吸鼻器等商品的广告宣传信息,并载明广州诺倍可贸易有限公司为中国独家总代理,相关页面显示日期位于本案指定期间内,证据12公证书中八宝网2018年发布的“bibi婴儿安抚奶嘴怎么样 bibi婴儿安抚奶嘴试用测评”文章里展示的产品包装中亦有体现“中国总代理 广州诺倍可贸易有限公司”字样;证据8、9显示,被申请人“bibi”奶嘴、奶瓶、磨牙环等产品参加了2019年7月在上海举办的2019第19届CBME中国孕婴童展,相关媒体对该展会进行了报道;证据10、11显示,Billion Concept Asia Limited经再授权在EugeneBaby荷花天猫旗舰店使用被申请人“bibi”商标,证据12公证书中提交了天猫国际店铺“荷花EugeneBaby海外旗舰店”关于“bibi”商品的宣传展示页面以及客户评价页面;证据12、13中部分媒体发布文章中亦有关于“bibi”品牌及复审商标注册人的相关介绍宣传,发布时间位于本案指定期间内,发布人虽非复审商标注册人或商标被许可人,但该行为亦实际发挥了商标之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前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奶嘴、奶瓶、磨牙环、吸鼻器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全部商品与前述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第10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