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92122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0921229

阅读:57387 2022-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宁市盛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北富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聪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3日对第4092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美丽南方休闲农业示范区”为广西省南宁市政府重点打造的乡村旅游项目,广西南宁西乡塘区党委、政府授权申请人统一…

  申请人:南宁市盛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北富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聪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3日对第4092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美丽南方休闲农业示范区”为广西省南宁市政府重点打造的乡村旅游项目,广西南宁西乡塘区党委、政府授权申请人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该项目。二、争议商标与第27781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变更通知;2、申请人是“美丽南方休闲农业示范区”项目唯一管理机构的相关材料;3、有关规划、建设美丽南方示范区的相关材料、报道;4、荣誉证明;5、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报道及活动现场照片;6、景区部分实景照片、商品实物照片;7、作品登记证书及设计创意、设计制作合同;8、作品说明书、微博公证书;9、在先异议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美丽南方休闲农业示范区”为广西省南宁市政府重点打造的乡村旅游项目,广西南宁西乡塘区党委、政府授权申请人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该项目。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9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美丽南方图形”、“青瓦房古村落”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在案证据中《作品登记证书》及在先异议裁定可以证明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微博宣传公证书、相关活动报道及活动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涉案作品投入“美丽南方休闲农业示范区”景区公开使用。同时,被申请人与该景区同处一地,被申请人完全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在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一致,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南宁市西乡塘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美丽南方图形”系列商标理应知晓,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了与“美丽南方图形”、“青瓦房民俗风情古村落体验”旅游项目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抄袭模仿痕迹明显。且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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