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506240号“意如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意如意 12506240

阅读:30030 2022-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白云涛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焱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06240号“意如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7045号决定,于2021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白云涛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焱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06240号“意如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7045号决定,于2021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7年09月29日至2020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决定撤销复审在“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及被授权人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授权“西安曲江新区京味如意涮锅店”、“西安曲江新区意如意京味涮锅店”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授权使用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2.意如意京味涮肉店门头、宣传展示架、工作人员服饰、招牌、价目表、订餐卡等照片;

  3.意如意京味涮肉曲江新区店、蓝田店在大众点评、美团上的店铺截图、2017-2021年部分评价截图;

  4.意如意京味涮肉店在360地图、高德地图搜索结果;

  5.2018-2021年意如意京味涮肉店给消费者开具的餐费发票、点单明细;

  6.意如意京味涮肉店购买酒水、食材、遮阳伞等合同、单据、收据等;

  7.意如意京味涮肉店户外广告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2020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先后许可“西安曲江新区意如意京味涮锅店”、“西安曲江新区京味如意涮锅店”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间覆盖本案指定期间,被许可人将复审商标在其开设的餐厅门店门头、宣传展示架、工作人员服饰、招牌、价目表、订餐卡等上进行了使用,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均有收录相关店铺,部分被许可人开具的餐厅消费单据、发票及前述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店铺评价显示时间处于本案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

本文《关于第12506240号“意如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意如意 125062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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