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乐百汇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34338号“领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3278号“领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929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领悟”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