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柏立娜
申请人因第7442194号“保圣PROS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9919号决定,于2021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决定撤销复审在“浴液、洗发液、肥皂、化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9类第688678号“保圣”商标和第1248955号“PROSUN”商标在眼镜、眼镜框商品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复审商标是对至今保持中国驰名商标态势的“PROSUN保圣”商标的延伸保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浴液、洗发液、肥皂、化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评字[2011]第31145号争议商标裁定书;
2.至今保持中国驰名商标品牌态势的证明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上,2015年2月20日复审商标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浴液、洗发液、肥皂、化妆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浴液;洗发液;肥皂;化妆品”部分核定使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浴液、洗发液、肥皂、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使用的情况,据此,复审商标在“浴液、洗发液、肥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为其驰名商标延伸保护的相关主张不能成为复审商标在“浴液、洗发液、肥皂、化妆品”商品上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浴液、洗发液、肥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