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43181号“GiRL 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青春有你》节目标识之一,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40141607号商标、第16445174号商标、第146216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裁定书;“青春有你”、“偶像练习生”、“爱奇艺”的相关资料;节目播放截图;在先案件决定书及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资料;节目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文字“GIRL”,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