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紫荆花助学关爱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36111号“紫荆花导师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按照相关要求对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使用管理规则第四、五条已明确使用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具体标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新闻报道及荣誉、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申请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指定服务的具体标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修订后的使用管理规则第四条仍未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指定服务的具体标准。因此,申请商标不符合集体商标的授予条件,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