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萧然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71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3588031号“杭萧HANG XIAO STEEL STRUCTURE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拥有在先权利。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第3588031号商标的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57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