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68951号“JZ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ZT 59768951

阅读:140188 2022-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8951号“JZ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3326号“JZT”商标、第39579817号“JIAN ZHI TANG JZT及…

  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8951号“JZ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3326号“JZT”商标、第39579817号“JIAN ZHI TANG JZT及图”商标(第3类)、第39596117号“JIAN ZHI TANG JZT及图”商标(第30类)、第39596117号“JIAN ZHI TANG JZT及图”商标(第5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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