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857746号“王干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王干妈 41857746

阅读:124055 2022-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俊英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对第41857746号“王干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315831号“老干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77206号“老干…

  申请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俊英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对第41857746号“王干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315831号“老干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77206号“老干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扰乱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及复印件):

  1、申请人部分税收情况;

  2、申请人2012-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行业排名证明;

  4、申请人商标的销售和广告宣传情况;

  5、维权记录、驰名认定裁定书、驰名商标认定批复;

  6、荣誉证明;

  7、类似情况商标裁定;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6月2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日间托儿所等服务、第30类豆豉;辣椒酱(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王干妈”与引证商标一、二“老干妈”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日间托儿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本文《关于第41857746号“王干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王干妈 418577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6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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