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展育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99540号《关于第504560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66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0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2118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787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