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丝美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6512号“丝美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2671号“美丝达 U.S.S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957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8期《商标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灯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丝美达”与引证商标汉字“美丝达”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设备、水净化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