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通达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29865号“健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6504号“民健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的结论不持异议,申请人愿意主动放弃相冲突的饮食营养咨询服务上的复审请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58731886号“民健大药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请求核实引证商标二状态再进一步作出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除饮食营养咨询以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穴位按摩疗法;艾灸;针灸;体检服务;心理咨询;医疗按摩;配药;护理;远程医学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