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茉莉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望爱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51305号“东滩农场 东滩大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55043号商标、第56952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上述两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