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三叶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37058号“三叶风 Sye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78700号商标、第43706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指示关系。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图片及销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三叶风”与引证商标一经一定设计的中文“三枼風”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鼓风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