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子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悦达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00295号“傳世寳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205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第57481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上述两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