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寥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壹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1782号“贵幸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12012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56834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上述两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