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临沂菡威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百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0459号“浪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03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充分调研,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超市走访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起撤三申请属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申请人申请注册与被申请人相同商标、相同商号,具有非法目的,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申请人复审商标早在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1年2月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知名度高,应当重点保护。
被申请人向我局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图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驰名商标、广东省重点保护商标证书;产品使用图片、各大电商、超市销售图片;广告图片、合同、发票;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决定书;参加公益使用证明。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提交了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1年1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并于1992年1月30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29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产品图片显示在洁厕剂、洗洁精、洗涤剂、浴液等商品瓶盖及底部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根据其限用日期可推断其部分产品在指定期间内生产。被申请人提交的各大电商、超市销售图片等可以证明其在电商平台、超市等场所销售其沐浴露、洗衣液等产品。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图片、合同、发票可以证明其对浪奇品牌产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多数的浪奇等品牌产品。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广东省重点保护商标证书等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洗涤剂、浴液等商品上已实际使用本案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申请人使用的洗涤剂、浴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