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21278号“一本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一本鳗 20521278

阅读:154003 2022-12-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热情极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图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1278号“一本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36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热情极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图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1278号“一本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36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市场调查表明自复审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并没有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答辩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简介及转让证明资料;参展信息截图;代运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发票等截图;被申请人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的宣传使用资料;推广合同及付款凭证截图;直播合作资料;系列进货单、付款凭证、发票截图;委托加工合同截图;产品包装、保温袋等设计、沟通资料;被申请人在抖音、天猫、每日优鲜平台的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淘味帮(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29类肉等商品上,并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21年3月20日转让至杭州图江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转让资料及发票可以证明其已于2020年12月6日与复审商标原所有人达成转让协议。被申请人提交的代运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发票等可以证明其已授权上海永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运营以被申请人为主体的“一本鳗旗舰店”,被申请人提交的衍生合作授权协议等可以证明上海永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在阿里巴巴旗下电商平台开设“一本鳗天猫旗舰店”,授权品牌为“一本鳗”。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的宣传使用资料、推广合同及发票、直播合作资料等可以证明,其在多个平台宣传推广其“一本鳗”蒲烧鳗鱼产品,且大部分形成于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系列进货单、付款凭证、发票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成交了多笔“一本鳗”烤鳗订单。被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天猫、每日优鲜平台的使用资料等可以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成交了多笔“一本鳗”蒲烧鳗鱼等订单。被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截图、产品包装、保温袋等设计、沟通资料亦可证明其已就生产及包装“一本鳗”产品进行的前期的准备工作,亦可对上述证据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蒲烧鳗鱼等商品上,其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使用的蒲烧鳗鱼等产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甲壳动物(非活)、鱼制食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甲壳动物(非活)、鱼制食品商品上应予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肉、腌制肉、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无水黄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肉、腌制肉、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无水黄油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肉、腌制肉、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无水黄油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肉、腌制肉、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无水黄油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本文《关于第20521278号“一本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一本鳗 205212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6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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