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99559号《关于第32376731号“小爱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8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79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该判决,提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第19656071号商标、第25699349号商标、第257196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三被我局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第322331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