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 MAGIC,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9525H号“TEAMWORK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6068号“I3TEAMWORKS”商标、国际注册第922356号“MY TEAMWORK”商标、第4258539号“协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亦应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签署共存同意书及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共存协议及其公证文件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均业已生效,该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商业或政府需求建模和分析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话会议软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英文文字商标,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共存协议等证据未经认证,真实性难以确认,我局对其不予认可。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