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三明钢联有限责任公司创源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0005058号“闽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5315号商标、第4757671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