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迪亚克西饼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86215号“KODI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4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果冻(糖果)、蛋奶冻、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为使用在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