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兴中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69124号“兴中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2095号“兴宇中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纳税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公司图片、合同、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除化学研究服务外的其他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6日第1766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化学研究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