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炳木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64359号“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3158号“囤囤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46160号“囤囤TUNT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634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067432号“囤头条TUN TOU T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183704号“囤年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阶段,两个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均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囤”与引证商标一“囤囤网”、引证商标二中的“囤囤”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囤”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样品散发;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样品散发;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